经济法案例分析,谢谢

张明曾在某服装贸易公司任业务员数年,于2013年1月被该公司辞退。在交接工作时张明未将该服装贸易公司益章的空白合同书悉数缴回,该服装贸易公司也未就其代理权解除事项告知张明原负责客户。该年9月,张明出于报复心理,利用原工作单位盖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与在职时负责长期合作的某深圳厂商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2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9%。10月,服装贸易公司收到深圳厂商的提货单,被要求提货并付款。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后以张明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深圳厂商与其协商多次不成,于2013年11月以服装贸易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问:1.深圳厂商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2,张明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本为该公司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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