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工程发包与承包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承包建设工程的方式如下: 1、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 2、独立承包:发包人将建设工作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 3、联合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

法律客观:

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式。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表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的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当然,招标发包的方式程序比较复杂,费用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保密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式。按照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公开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公开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公告方式,而是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式。在三种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发包方式显然最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程序也最为复杂、费用也最高。此种方式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而议标的方式缺乏充分竞争,程序也不公开,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能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式,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对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该规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采用议标方式:“(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2.本条所说的“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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