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生孩子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农村独生子女有哪些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10分;(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第二十九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第三十条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二、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2、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4、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5、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6、支持金融发展税收优惠政策7、支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8、支持公共服务税收优惠政策9、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10、鼓励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11、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税收优惠12、支持文化教育行业税收优惠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税收优惠14、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15、支持外贸出口类税收优惠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税收优惠政策17、其他三、独生子女新规定独生子女新规定如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法律客观: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二元,发到孩子满十四周岁止。职工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十天的护理假,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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