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法规的解释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请问一下"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这句话该怎么理解?还有"乐山市中心城区"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么?

1、"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打个比方说你们家如果有3个人的话,拆迁单位就要送你们一套至少105平方米的安置房(35*3),如果有4个人的话,就得送至少140平方米的安置房(35*4)。也就是说按人头算面积。

2、还有"乐山市中心城区"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么?

不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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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03
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第2个回答  2018-08-02
  在拆迁补偿前,大儿子过户了房产,老人签字没有?如果老人没有签字,老人现在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过户行为无效,主张大儿子把所有的房产和拆迁补偿款归还自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5-08
你应当去咨询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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