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平方米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请问一下"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这句话该怎么理解?还有"乐山市中心城区"包含五通桥区和沙湾区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