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罚最残忍。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语出《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在古代,帝王(含君主、皇帝、国王、诸侯王)和贵族的权威至高无上,对犯罪的惩罚也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处死和奴役。
明清刑罚如下: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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