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3、侵犯的客体: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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