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单位员工因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而领取了个人帐户的年金,领取的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月或季领取年金的,按月计税(季度需平摊),适用公式为:每月应纳税额=每月领取年金金额*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年领取年金,按年计税,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年领取年金金*税率(综合所得税率表对应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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