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汽车材料“补偿原则”?

如题所述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这样表述: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且补偿的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 如何理解这个原则

    理解这个原则应注意两点:

    (1) 只有被买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才能获得补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前提。按照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不仅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转移财产未来的风险, 以确保其不因保险事故发生而丧失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对他来讲就无经济损失, 也就不能从保险人哪里获得经济补偿。因此, 损失补偿原则是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的,
    保险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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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意外医疗险,谈一谈意外医疗险

    随着人们危机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保单多了,各类保险纠纷也就多了起来。这不,最近一当事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生意外险,保险单记载如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最多12000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单中并未记载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他人处取得医疗费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不对医疗费进行理赔。后该当事人发生车祸,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0余元,客运公司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所以其拿了医疗费发票作为账册的原始凭证保存,当事人手上持有医院盖公章确认的复印件。后当事人持该复印件千万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第三方客运公司已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并取出此前从未交给当事人过目的,条款内容比保险单上的内容多出许多的该公司人身险条款,指出其中一条记载第三方赔偿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因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委托律师代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为人身意外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当事人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补偿原则拒赔呢?保险公司从未出具给当事人的自身保存的保险条款,能否作为拒赔依据,当事人没有发票原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律师分别从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从而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自身保存的保险条款从未向当事人出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及保险单均未规定理赔一定要相关材料原件,3个角度阐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后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医疗费1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也提醒大家,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保险条款,如果买保险前并不了解保险产品的话可以咨询一下相关的保险专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合法的手段,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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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什么意义?

    我国古代有各种赈济制度,如今有保险为广大人民提供保障,保险虽不能改变现在的生活,但可以预防未来的生活被改变。随着人们购买保险的意识加强,大多数人都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那您知道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意义吗?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定义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1)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
    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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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又一个派生原则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又一个派生原则,它的特点是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损失分摊,因此它适用于重复保险。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不能由几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只能由这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金额,以免造成重复赔款。
    无论采用什么原则进行损害补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受保险人的多少影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
    1)损失分摊的条件。损失分摊的条件必须是同样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风险及同一保险期间。
    2)损失分摊的方式。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超额赔偿制和优先赔偿制等。
    ①比例责任制是当损失发生时,如果保险合同均属有效,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但其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汽车保险的综合责任险一般采用这一方式分摊。
    ②责任限额制是指在假定无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形下,就单个保险合同计算其补偿责任,再按照各保险合同的独立责任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的分摊方法。这种方法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很少使用。
    ③超额赔偿制是指当没有其他保险合同可以理赔,或者其他保险合同赔偿不足时,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方法。在理赔时,投保人应该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合同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目前当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社会保险发生重叠时采用此方式分摊。
    ④优先赔偿制是以多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先后作为保险赔偿的顺序,后生效的保险单赔偿先生效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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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韵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5万元,因为2万元的赔偿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复到受损以前的水平。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其市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乍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受损时财产权益已全部转让,则被保险人无权索赔;如果受损时保险财产已转让,则被保险人对已转让的财产损失无索赔权。如果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为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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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受益。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保障合同通常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积极抢救保险标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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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法院判超值部分无效

    【案例简介】明明车辆价值只有57.8万元,却花费了6800元给车辆上了70万的保险。
    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支付保险金,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2年9月,A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并花6800多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注明为7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仅仅过了半年,2003年的4月,A先生的车就在禅城区一住宅楼下被盗。公安人员7月初侦破了此案,但车辆已无法追回。7月1
    5日,A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付扣除20%的免赔款后的56万元。4个月过去了,A先生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A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他解释说,之所以没有按他要求支付给他赔偿金,是因为A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如实申报汽车的价值。保险公司调查后决定只能按汽车的实际价值57.8万元来计付赔偿金。另外,A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的购车原始发票,应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57.8万元的79.5%赔付。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应该无效。另外,保险公司本应返还A先生因为多保的12.2万元而花费的钱,但是A先生没有向法院提出,法院决定不对这部分进行判处。
    【案例结论】日前,禅城区法院一审结束,判处保险公司按5
    7.8万元的79.5%向车主赔付,即支付4 5.95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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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的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的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在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个别情况下,保险赔款有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闪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雨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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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9
就是用另外一种燃料或者材料来代替汽车材料中的某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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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9-21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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