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审核要点

如题所述

 一、开户: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二、入账: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提交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

商直接投资项下现行有效的外汇账户解读


日前,国家外管局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下称“59号文”),取消了部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甚至直接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减少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账户种类,简化了开户和核准程序。为在59号文生效后准确把握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相关法律节点,有必要对现存各类直接投资资本业务外汇账户进行梳理和重新解读。

(一)59号文生效后犹存的各类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账户。

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资本业务项下外汇账户设立和开立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实际具体账户类别的设立的依据为《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资本业务项下外汇账户类别主要包括:借用外债的贷款专用账户、偿还外债的还贷账户、外币股票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及其他账户。而国家外管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文,已废止)增加了四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和保证类账户。但该四类专用外汇账户在59号文生效后,直接并入“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因此,在59号文生效后,目前保留的有效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账户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外汇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及其他账户。

(二)各类现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前期费用资金。账户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每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前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当同一个外国投资者拟同时设立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时可能使得外国投资者名下拥有多个前期费用账户。该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该账户有账户限额和时限,在开户主体办理外汇登记时确定,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开立账户。目前,暂由核准件代替外汇登记信息。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账户的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如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企业成立后,该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资本金账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境外。

(2)外汇资本金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取和存放外国投资者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现汇出资部分,若外国投资者对该外商投资企业无现汇出资,则无需开立。该账户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开立,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该账户不设限额,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确定的可流入额度控制各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的流入,各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总金额以系统中显示的尚可流入额度为上限。开立异地资本金账户的企业由注册地外汇局和开户地外汇局协同监管。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账户的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更为明确规定,入帐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帐户收入范围;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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