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没有可执行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强制执行没有可执行时,可以采取多种应对策略,具体如下:
1、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和帮助。
2、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达成解决方案的可能性。
3、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无法执行判决。此外,还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如查封、扣押财产等,以迫使对方履行判决。
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可以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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