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供热温度的规定

如题所述

国家对供热温度的规定是,供热温度一般为18℃至22℃之间。这个范围是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确定的,旨在为居民提供最为舒适和适宜的室内温度。供热温度的上限为22℃,主要是为了节能和环保考虑,过高的温度会导致能源的浪费和环境负荷的增加。而供热温度的下限为18℃,是为了确保冬季室内的温暖和舒适,避免极寒天气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另外,室温标准,集中供暖室内中心1.5m适宜温度范围是在16至20℃,分散供暖室内中心1.5m适宜温度范围是13至17℃。在正式供暖前,用户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供暖装置。还应注意检查自己的供暖装置,若有漏水情况,要及时报告维修。
有的地方供暖温度比国家规定高,可能是由于当地的气候条件、建筑节能要求等因素所导致。
在一些北方城市,冬季气温较低,为了确保居民的室内温度达到适宜的程度,可能会适当提高供暖温度。此外,一些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较高,需要消耗更多的能源来维持室内的温度,因此也需要适当提高供暖温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供暖温度的提高也可能会导致能源浪费和环境负担的增加,因此在制定供暖温度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综上所述,供暖温度的设定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气候条件来确定,既要保证居民的舒适度和健康,也要考虑能源节约和环保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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