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针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特定区域内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措施,但需事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上级政府接到报告后,会迅速决定是否同意。若获批准,隔离措施将执行;若被否决,隔离应立即停止。
隔离措施的实施需严格遵循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执行。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大众健康,因此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的当地政府有责任确保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论是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还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如被隔离,其原有的工作单位都不得停止支付他们在隔离期间的工资。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被隔离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特殊时期也能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