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没有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能会涉嫌非法运营,要罚款的,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还可能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限期予以改正。
案例
蔡某加入了滴滴顺风车平台。2016年4月17日,一名乘客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与蔡某取得联系,约定蔡某驾车将该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附近送至天河区棠下村,滴滴打车软件平台乘客端显示的车费为16.7元。
其后,蔡某驾驶自己的车将该乘客搭至棠下村时,蔡某因违法停车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盘问。在盘问时乘客正在下车,面对执法人员要求的证件出示,蔡某是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随即执法人员便将蔡某的车辆扣下。
同年5月16日,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某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面对这样的处罚,蔡某不服,于去年5月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政府于同年7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