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推选当日或者次日内,将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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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民政厅-【村居民自治】村民代表如何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具体方式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村民按户推选产生,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代表,户数较多的村可由十五户推选一人,户数较少的村可由五户推选一人,具体多少户推选一名代表合适,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二是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至于一个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多少名代表合适,也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人提名,其他人同意,也可以通过多次协商一致产生,还可以是选举产生。
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产生村民代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的意愿,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民代表应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本村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和反映村民的利益和要求。
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宜过少,太少了就没有代表性;也不宜过多,太多了不便于讨论议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确定多少,可根据本村的人口数、居住状况、交通条件、利益分布等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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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代表的任期,法律没有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三年;有的地方规定任期一年;有的地方的村民代表没有任期,一次一推选,会议结束了,任务也就完成了。
为了使每个村民都有机会参与群众自治工作,与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形式相适应,不宜规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而应实行一次一推选的制度。村的范围比较小,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人数也不多,完全有条件做到。实行一次一推选制度,也有利于调动村民参加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加强对村民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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