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转正的事情

一家单位,招进去的人必须先签署劳务合同,待一年左右以后转正,签劳动合同,还有三个月试用期。这件事情合法么?

不合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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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1
劳务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只是在劳动合同中才有效。追问

所以说,每个进去的人都必须签订劳务合同的事情也是合法的咯?

追答

一般而言是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

追问

但是第一年他只肯签署劳务合同。第二年才签劳动合同,这样是不是合法。因为进去有人带着做,但是其实半年就带好了,剩下半年和普通职工的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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