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公司裁员,请帮我看看我该赔多少

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上海08年6月的毕业生
我与2008年3月12日进入现在这家公司开始工作,与4月23日和公司签了上海高校毕业生的协议书,上面写合同期1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工资800,但是其实一直到6月份试用工资都是到手800。(问题一:这样合法吗?),六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后给公司看,直到08年7月23日公司才和我真正的签了劳务合同,(问题二:我的金是从08年8月开始缴纳的,没有把我试用时候金补交,合法吗?)转正以后到手工资是1400,我查了一下缴纳基数是1735,(问题三:如果补交试用期的金的话,按哪个基数缴纳?)
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日期的话,我现在不满1年,但是算入试用期的话我已经有1年零18天,如果裁员赔偿是N+1的话,(问题四:我是享受1+1呢还是享受1+1+0.5)
(问题五:我是否享有5天的年休假?)
(问题六:如果有年休假是否是只按平均日薪结算?我的情况日薪是多少?)
我们公司很扣,能少给你1块绝对不会多给你1角的,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专家帮忙。我先谢谢了,如果有帮助我会再追加100分
如果是复制答案的就别凑热闹了,今天老板就会和我谈裁员的事情了,是很认真的事情

广东胡律师:

1、你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法》的劳动关系,你拿到手的报酬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而是实习补贴;

但是如果你是6月份才拿到毕业证的话,那你在拿到毕业证之前进入此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你们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所签的是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

2、纠正一下你08年7月23日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你7月23日之前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所以用人单位8月开始给你缴纳保险是合法的;

3、你8月份以前是属于实习期,根据《大学生就业实习协议》规定,实习生(未毕业生)和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学校、学生三方签订的是实习协议,报酬以实习补贴的形式出现,关系还在学校,还不是独立的劳动主体,所以单位不需缴纳社保,待到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缴纳保险;

4、你08年8月以前属于实习,不纳入劳动合同范围内,你不足一年但满了6个月,你是享受1+1的经济补偿;

5+6、你的工龄不足一年,享受不了5天的年休假。

你好好看看你08年4月23日与你公司签订的“上海高校毕业生的协议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贵公司招用在校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01
问题一:你说的很明白,是2008年6月份毕业,在你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的仅是就业协议,所以在6月份前,单位给你发放基本工资800元并不违反你们合同约定。
问题二:理由同上,你是2008年6月份拿到毕业证,单位与你签订正是劳动合同是在7月23日,缴纳社会保险从次月开始缴纳。
问题三: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你的基本工资总额,但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你的缴纳基数和你拿到手的工资是不一样的。
问题四:补偿要按照合同签订时间计算,单位应当给你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问题五:你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
问题六:应休年休假而未休的,5天年休假按照日工资3倍补偿【你的日平均工资=你的基本工资总额/每月工作天数】。

祝你好运@
第2个回答  2009-04-01
(问题一:这样合法吗?)
回复: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应在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单位签订合同在1个月以后。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你5月12日已经进入正式合同期,单位应支付你正式合同工资,你6月份还拿试用期工资,单位做法违法,应补齐。

(问题二:我的金是从08年8月开始缴纳的,没有把我试用时候金补交,合法吗?)
答复: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员工的各项保险应自入职之日开始计算缴纳,你有权单位补齐,包括试用期的。

转正以后到手工资是1400,我查了一下缴纳基数是1735,(问题三:如果补交试用期的金的话,按哪个基数缴纳?)
答复:应以正式工资为基数。

如果按照合同订立日期的话,我现在不满1年,但是算入试用期的话我已经有1年零18天,如果裁员赔偿是N+1的话,(问题四:我是享受1+1呢还是享受1+1+0.5)
答复:你的补偿金应该是1个半月工资。

(问题五:我是否享有5天的年休假?)
答复:根据《年休假规定》规定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5天。

(问题六:如果有年休假是否是只按平均日薪结算?我的情况日薪是多少?)
答复:按基本工资日薪结算,你的日薪应该是你的岗位工资除上22。你自己计算/
第3个回答  2009-04-01
问题1: 合法,前边是实习期。只有毕业后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问题2: 合法,同样的道理,毕业前也是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该是从七月份或者八月份开始办。
问题3: 试用期按试用期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4: 实习不算入实际工作年限,因此经济赔偿金只能是1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5: 国家法律规定最低是5天。但是要求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实习期是不能算入工作时间的,因此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6: 首先,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2009-04-01
问题一:合同中约定的是合法的。但是其应当自试用期满后就恢复正常工资标准;
问题二:不合法。应当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时开始缴纳,之前未交的应当补交。
问题三:试用期缴纳还是按试用期工资缴纳的
问题四:应当算入试用期计算补偿。就是你的1+1+0.5
问题五:应当享受,应为你实际为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年了
问题六:日薪应当是你的工资除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得出的结果。1400/21.75=64.4元

补充:你应当去银行将你的工资收入记录拉出来,以证明你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此外,你的情况属于超出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该一个月支付你双倍工资。(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5个回答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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