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一个月后公司以工作没交接好不给发工资,

本人在温州鼎城医药公司上班,从9月26号开始上班,到10月14号,因个人原因离职了,老板娘也默许我交接完成可以离开,可是离开之后,18号左右,本人催要工资,说公司需要压一个月工资,下个月一起发,11月12号本人短信联系,老板娘以我多次没接电话为由,(说有工作未处理好)不给于发工资,今天已经是11月18号已经超过发工资的日期,发短信也不再回复了,我需要怎么办?
12号因人不在温州,我说把和我交接人的电话号码给我,我去沟通下,可是之后就没消息了,这是什么意思呢?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未支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扩展资料

当事人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

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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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用人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工资应当在提出辞职满三十天后,即劳动者自行离职时支付。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意见,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工作交接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劳动者无关。
第2个回答  2014-11-1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老板不想支付你工资,很明显的;你就说不发就只能通过法律渠道了,这个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追问

离职之后是不是没有义务再处理公司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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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1-18
去劳动部门投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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