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两种情况是否影响变更前签订合同的效力?

假设有一家A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协议,如果A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两种情况是否影响变更前签订合同/协议的效力?是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还是需要重新签订?
2、如果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呢?
3、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变更呢?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是否还有效?
5、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发生了怎样的变更才会影响到原合同/协议的效力?
问题有点多,请谅解。回答详尽的另加50分。
再补充3个问题:
1、如果A公司发生了合并、分立、重大的股东变化之类的情况呢?
2、是否能够说不管A公司如何变化,其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一直有效?
3、如果A公司只是一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呢?

不会影响之前签订合同的效力。

1、《合同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扩展资料:

案例:装修公司变更 继续履行合同

3月15日让消费维权话题再次热起来。这不,李先生就摊上了消费维权的事儿。“我是参加实创搞的一个10年返现活动,把家里整体的装修包给了他们。本来应该是2017年9月27号竣工,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验收。”李先生提起这件事情,就非常烦恼。

之前,李先生参加实创完美家装样板间VR数据采集版的10年返现活动,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根据李先生家的情况,公司分10年返还他的装修款26万余元,但前提是装修款要分三次全部付清。

因为相信“实创”这个品牌,加上返现活动的吸引,李先生在2016年12月18日签了合同,到2017年4月27号,他把装修款项一次性付清了。2017年12月,公司告知他实创北京总公司的资金链断了,返现这个事儿不能做了,公司表示会一次性返款几万元,解除之前的返现。

2018年2月3日,他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签了《返款协议解除书》。本应该返还总共26万多,分10年全部返还,实际上公司一次性给了他3.76万元,之前的返现就不做数了。

那么,装修合同应该找谁履约?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以前的都不做数了。但《返款协议解除书》明明写得很清楚,原来所签订的合同只是废除了返款协议相关内容,其他内容应该还是要履约的。这一点,让李先生摸不着头脑。

事情究竟怎样?记者找到甘肃实创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来,在2017年1月16日,公司进行了相关变更,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变更为甘肃实创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在的公司法人代表韩明说,因为公司进行了相关变更,所以客户之前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现在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就算客户要追责,也应该是向以前的公司追责。他没法儿为李先生履约。

到底李先生这样的状况应该找谁?就没有办法追溯履约方了吗?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鼎。

他说,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公司主体并没有注销,只是在公司法人、经营范围等内容上发生了变更,所以更名后的公司对之前公司的债务、合同等是承继关系。如果李先生要维权,所对应的公司主体应该是现在的甘肃实创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装修公司变更 装修合同该找谁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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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8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因为企业本身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也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必须由企业承受。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独立行为。

    企业名称变更后,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前后关系,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

补充:

    如果A公司发生了合并、分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贵公司同A公司没有专门约定,其分立后由各分立的公司对此前与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为其股东变更而变化,A公司变更股东后,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原来的义务。只是股东变化可能影响公司的履约能力,这倒是贵公司需要重视的。

    谁也不能够说不管A公司如何变化,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一直有效。比如A公司如果发生破产、解散等不幸情况时,其可能没有能力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也就无法保证能够实现了。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如果A公司是分公司,其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2-02
只要你们的合同有效,就不管这个单位如何变更,都要履行合同。且是由变更后的单位来承担责任。
第4个回答  2013-12-02
1、如果A公司发生名称变化,而法人代表没有变更,原合同继续有效。
2、要是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同时变更,需要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同时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4、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原授权书无效;
5、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倒闭、撤销、同时更换名称和法人代表,影响到原合同的效力。追问

为啥“要是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同时变更,需要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

追答

因为没有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的合同已经失去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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