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相关的法律实践经验,更称不上达人,只是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楼上的似乎误解了三方协议的含义。三方是指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协议自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也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只要不是畸高都是合法的。
三方协议为格式合同,对三方的权力义务的规定比较细致,很少有空子可钻,难做到“学生可不可以既不用付违约金,又达到违约目的”。至于学生违约后,用人单位如何维权的问题。用人单位甚至不需要主动维权,因为学校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学生的户籍、档案转往用人单位,若学生和用人单位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不发新协议、扣户籍、扣档案都是办法。
追问如果这样可以回学校在改派吗
如果这样可以回学校在重新改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