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如题所述

税务变更需要的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承继原纳税人债务及帐务连续核算证明;
5、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6、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明。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和非工商登记变更两个内容。
企业经营地址更改后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首先在工商做地址变更手穿,待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到所管辖的税务办理地址变更手续,根据税务的要求调整主管税务局所,是否需要转移主要根据当地税务的具体要求,有的地区即使地址有迁移,税务主管局所也不需要办理税务转移手续,主要是因为,税务不愿意将任何税源转出,所以最主要的是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后要根据当地的税务政策而定。
综上所述,税务变更需要的资料有,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内容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内容有关的,需提供此件)。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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