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证丢失未落户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1、户口迁移证如果丢失了,需要到原签发派出所进行补办,需要的资料有: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户证明,准迁证的迁入地留存联原件,迁移人的身份证。
2、迁出地派出所对以上证件进行审查后,会补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需要在有限期内,把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3、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所以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要遗失、涂改以及转借,如果因不慎把户口迁移证遗失,需要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迁移流程有哪些
户口迁移,除根据国家规定凭有关证明即可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外,其他户口迁移,须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由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2、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市区的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3、凡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持有准迁证或不需要准迁证者,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由其发给迁移证。
4、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至迁入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一般迁移,除迁移证外,还应持准迁证或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不需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凭相应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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