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6
问题一:征税主体的组成是什么? 税务机关(国税、地税)、海关(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财政机关(契税)

问题二:税收法律的主体是什么?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
(1)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参加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来才能成为税法主体,换言之,税收关系只有被税法调整时,其参加人才能成为税法上的主体。
(2)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作为税法主体,必须要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因此,征税人员、征税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税务代理人等,不是税法主体。
(3)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征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而征税机关委托的人和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协税义务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征纳程序参与人不是税收活动的当事人,因而他们也就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

问题三:税收分配的主体是什么? 税收分配的主题是国家。
因为税收的款都是由国家支配(分配)的。

问题四:税收管理的基本原理有哪些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一)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原理是从整体出发研究管理中的问题,通盘规划、统一指挥,通过最佳控制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税收管理系统也是由各个不同性质、不同功能、有共同目标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整体性,就是为了达到管理最优,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整分合原理 所谓整分合原理,是指在整体规范的基础上,将系统分成一个个基本要素,再进行明确而科学的分工,通过科学的领导组织,进行有效周密的协作,充分发挥管理要素的作用,达到特定的整体目标。税收机关管理体制是一个纵向立体化、横向多部位的复杂联合体,如果不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司其职,则任一个作业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税收整体的协调发展,弱化管理的有效性。因此,从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上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而严密的运行机制,完善自我约束能力,做到政令畅通、信息灵敏、调节及时,从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运作体系。
(三)人本原理 管理的人本原理,就是一切管理都应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根本。在税收管理的诸多内容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离开了人,任何一个管理系统都不可能正常运转。税务干部是税收管理要素的主体,税务干部管理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保证,要坚持做到定期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完善竞争上岗和选贤任能制度。人本原理还要求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在社会上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气氛。
(四)效益原理 所谓效益原理,就是在任何系统的管理中都要讲求实效,以较小的成本实现管理的整体目标。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效益主要是指经济效益和行政效益以及它们的关系。经济效益是指税收要以对经济最小的负面影响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行政效益是指以最小的征管费用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

问题五:税收征收主体包括( ) 除了扣缴义务人之外都是征收主体。扣缴义务人,只是起到代扣代缴的作用,同样是征收过程中的义务人、客体,而不是征收权利的主体,故不选。

问题六:征税主体的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多选 A、税收征收权 B、税收入库权 D、税收管理权

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行使的税权的内容是: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入库权。

问题七: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双主体: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一)征税主体判断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要看其是否经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之所以成为征税主体,是因为有国家的法定授权。税务机关的职权:(选择题)(1)税务管理权(2)税收征收权(3)税收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6)代位权和撤销权(二)纳税主体1.纳税人的权利(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问题八:税法制定的主体是谁?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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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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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我国税法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我国税法的制定主体,也就是我国税法的立法机关,具体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暂行条例(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6、地方 *** :税收地方规章。
7、此外,各级 *** 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上述的税法鸡但具有普遍强制力,因此,可视为“准税法”。

问题十:税法的法律主体包括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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