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援引的审判依据明显错误,是对方未经公示的文件。劳动合同纠纷。公司说是我解除的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书》写的是:车间生产终止,解除合同。有我的签名和公司的印章。等于是公司想推翻这个证明书。主要是对现在的司法环境及不信任,一审刚开始时法官的观点对我们有利,都准备探讨赔多少钱了,但因有别的法官插手和法院领导层的干预才功败垂成,公司是有实力的日企。随便拔根毛都比我们腰粗! 难道对这些狗官就没办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