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遇调查取证重要证据有哪些

如题所述

现在时代不仅男人有婚外遇,同时女人也会存在,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妻子的 婚外遇时,我们该如何进行妻子外遇的调查取证?

一、婚外遇调查取证重要证据有哪些?

妻子的婚外遇调查取证时有五类至关重要的证据

1、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妻子外遇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新《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一方有婚外情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吗?

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婚外恋现象在法律上都构成过错,只有一方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指"包二奶"/“养小白脸”等虽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存在较为长期的婚外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有配偶者;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在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获得损害赔偿,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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