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职业道德风险

如题所述

赵果
近年来,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一直是内部管理的重点工作。由于疏于防范内部员工的道德风险,案件频发,涉案单位和员工付出沉重代价。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属性,农村商业银行的网点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管理复杂,因此,防范和化解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是农村商业银行不可忽视的工作。
目前,银行员工道德风险存在一些共性特征,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隐蔽性。道德风险源于员工个体的不道德行为,主要受员工内在价值观的影响。其引发的风险是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不容易被及时发现,而且一旦发现往往会造成不良后果。
二是模仿。一方面,容易受到外部环境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影响,容易动摇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导致触及道德底线;另一方面,如果内部员工的不道德行为得不到立即纠正和惩罚,就会迅速引起不坚决的员工效仿,在从众效应下,容易出现窝案。
第三是破坏性。金融道德风险发生的时间、业务操作环节、风险内容、损失程度无法预测。道德风险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操作违规、声誉受损等风险,极易造成经济损失和对整个单位的负面影响。
四是即时的。银行员工面临的各种诱惑,家庭变故、工作变动、收入变动、攀比心理、同事关系紧张,都有可能造成思想蔓延,形成道德风险的催化剂。
银行员工道德风险的成因复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价值观有偏差。受炫富、成功学、厚黑学文化的影响,部分员工理想信念松动,价值观扭曲,存在快速致富、蒙混过关的心理,导致非理性选择,诱发道德风险。
二是内控管理不严。基层网点往往注重结果考核,倾向于指标完成情况,忽视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流程管理,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或制度执行不到位,容易让有违法意图的员工钻空子。
第三,合规文化建设弱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基层网点往往忽视合规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关系,过分强调经营指标,忽视合规制度的选择。部分员工合规意识淡薄,工作中较为被动,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情文化”和“圈子文化”。
当前,农村商业银行应积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制度建设。
首先是提高基层员工的思想道德意识。首先,要把单位的整体管理与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统一起来,把员工的思想教育与业务发展、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思想防线;其次,要将员工的品行和合规经营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增强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员工的守法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最后,要把道德标准作为人员招聘和晋升的重要指标,注重员工的道德品质,把道德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要务。
二是加强内控管理体系建设。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对现有的规则、制度、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查漏补缺,设计制度环环相扣,让员工明确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充分发挥制度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门”的作用;其次,要加强工作的执行力度,防止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岗位、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规要求,不得以权谋私、以权谋私或在任何情况下进行变更;最后,严肃追究问责,培养敢于问责、严于问责的良好氛围,加大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员工,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发挥制度约束的警示作用。
三是营造自上而下的合规文化。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告栏、警示牌、合规产品等媒体进行正面引导,营造“规范经营、合规经营”的环境;其次,要深入开展合规教育大讲堂、巡回讲座、专题培训、案例警示等活动。并引导员工心存敬畏,戒慎恐惧,守住底线,扎根守法合规文化;最后,畅通建议渠道,发挥基层员工的一线优势,建立良好的反馈渠道,鼓励基层员工在制度执行和业务操作中主动报告制度缺陷和合规建议。
四是加强日常人文关怀。首先要开展基层调研,重点关注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了解他们的真实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其次,要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发挥他们的特长,开展各种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培养他们的团队精神,增强他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再次,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关注和尊重员工的情感需求,通过组织座谈会、发放问卷等方式,与不同年龄结构、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沟通,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解决他们的思想负担。最后,要建立家访机制,从亲情入手,内外互动,开展各种主题家访,把企业文化介绍给员工家属。
相关问答:相关问答:安乐死到底会产生哪些道德风险?
安乐死这一说法源自于西方,并在欧洲某些国家立法通过允许安乐死,因此是属于合法的。而主要受众为:由于生患重疾、恶疾,在当今医学条件下无法治愈,同时病人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在这种生不如死的情况下,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同时得到患者本人和家属的认可,并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安乐死。而在中国,由于东西方文化的不同,截止今天,安乐死在中国属于不受法律认可的,也可以说属于非法行为。而我国第一例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案例,发生在陕西省汉中市一位叫王明成(~-2003年)的人,王明成陕西汉中人,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17年后的2003年,王明成患胃癌且到晚期,不堪病痛折磨的他向医院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并于2003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去世。在我国安乐死主要产生如下道德风险。
一:由于没有取得法律认可,有可能被控谋杀罪成立。大家知道,目前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所以在没有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是不会支持安乐死的。
二: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上下5000年,由始至今贯穿一个"孝″字。一般人到了一定年龄,身体的各个机能逐渐退化,免疫力和抵抗力逐渐减弱,尤其是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怪病不断出现。所以到今天医疗技术还不能够彻底解除和治愈某些疾病,面对病人生不如死的痛苦和哀嚎,亲人感同身受但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亲人的痛苦而无奈。如果此时中国法律允许安乐死,相信患者也很乐意这样终结痛苦和生命。但由于国情不同,熟悉和知道的人会理解。但对于那些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局外人,他们可能无法接受,因为中国人崇尚一句话:″好死不如奈何活着",所以当事人还得面对着社会舆论的谴责。就我个人立场而言,我觉得中国应该立法支持″安乐死″,至少这样可以减少绝症患者的痛苦和家属的无奈,虽然亲人不舍与不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同时也是对患者和家属的解脱。既减少了精神上的痛苦及折磨,同时也减轻了亲属的经济上的不堪。这也是一种人道。你们觉得我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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