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受处理处分干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受到立案调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29种问责情形的干部,要严格管理。对干部受问责后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规定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执行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在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免去现任职务,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影响期半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受到影响期为一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一年;受到影响期超过一年处分的,终止试用期。

法律依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后,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一)受诫勉处理、行政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六个月。

(二)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以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四)引咎辞职、受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以及撤销党 内职务、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两年。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影响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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