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11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中国的土地革命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经验。
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于1927年8月7日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此主张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开来,三是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
1928年中共六大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确定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对富农的策略也有调整,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六大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随后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即农民不仅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基本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1931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是正确处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全面抗战,具有进步意义。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区已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左"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②。到1948年秋,在l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2)包产到户。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由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其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最近,有不少经济学家指出,在未来十年中,中国的土地问题将成为最为尖锐、最为矛盾突出的问题,因为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每年1万亿元至2万亿元的土地增值收入,将成为利益争夺的焦点。中国共产党又将以怎样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利益呢?
我国是农业大国,因此土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土地问题是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农业当作头等大事,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如何保证农民利益,是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而要解决农民问题,就要解决好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