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由基本国情决定的,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具体内容如下:
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
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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