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地方性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地方性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
2、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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