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是怎么创立法医鉴定学的?

如题所述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并于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

1186年,宋慈生于福建建阳县童游里,他的父亲为他取名慈,字惠父。可见宋慈的名和字,就寄托着这个家族的理想。“慈、惠、父”三字可以这样解释:期望他将来成为一个恩德慈悲惠及百姓,贤名垂于青史的父母官。

宋慈20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1217年,宋慈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

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主要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

宋慈于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后任邵武军通判、南剑州通判、提点广东刑、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等。

1241年,宋慈知常州军事,后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皋事。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宋慈一生20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4次高级刑法官,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

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

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慈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慈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

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

宋慈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

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慈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

宋慈将自己的经验著成《洗冤集录》一书,是第一本法医学著作,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令后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

另外,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敷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宋慈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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