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证据,就是单独一个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有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等也能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通常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属于间接证据。
所谓间接证据,即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而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