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突然不香了,签的合同能退吗?

如题所述

LOFT突然不香了,签的合同能退吗?

一、关键词: 商住房、规划、合同目的、政策

1.典型案例:

2017年2月,老张与开发商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40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规划性质为办公的商品房 (LOFT) 一套。合同立当天老张依约支付定金40余万元。还未交齐剩余首付款,老张就得知商住房“3.26”新政出台,商住房价格大跌,老张也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因此进退两难。思来想去,老张发现,开发商在签约时承诺房屋可供居住,还为此增加了阁楼,但新政出台后,所购房屋却只能用于办公。想到这,老张决定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涉案房屋“商改住”问题已被有关部门查处。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类用房,故双方在缔约时对房屋的规划性质应当明知。现涉案房屋存在“商改住”问题,已被有关部门查处,故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因此,老张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老张所主张的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请求亦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懂法重点

1.什么是商住房?商住房和住宅有什么区别?商住房,一般指公寓,与住宅有显著区别。具体而言,第一,土地性质。商住房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住宅则为居住用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商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最长不超过40年或50年;住宅则最长不超过70年。第二,产权到期后能否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商住房建设用地则无此规定。第三,生活成本。部分商住房为商水商电,住宅则为民水民电,此外,部分商住房也无法开通燃气,导致生活成本升高。

2.什么是合同目的? 老张为什么无法解除合同?合同目的,通俗的说就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老张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缔约时,老张明知所购房屋为商业、办公性质。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亦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而涉案房屋的规划性质亦为商业、办公,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

3.解除合同的正确姿势有哪些?除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一方当事人如欲解除合同还可以有以下两种路径: 第一,行使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该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行使法定解除权。在因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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