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20万要坐牢多久,多久没还会被++坐牢?

如题所述

信用卡欠20万要坐牢多久,多久没还会被++坐牢?

涉嫌信用卡++罪,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荣某于2012年11月6日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

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一审++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荣某不服,提起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罪。

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决定》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六安中院首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vpay在中国合法吗?

vpay涉嫌++及++银行卡信息等犯罪行为。

2018年初,广东省厅经侦局发现,互联网上有人在销售“一机多国提额神器”(品牌为“V-PAY”)等相关产品,存在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非法经营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

“V-PAY”宣称可以实现在国内任何地方刷卡交易,而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骗取发卡银行误认为持卡人在境外消费,从而激活“发卡银行对在境外有交易记录的信用卡给予大幅提额”的规则。

办案民警在上述报道中介绍了“境外机”的使用过程:

持卡人首先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绑定相关注册信息和一张借记卡,交易时在一款手机移动POS机上刷卡,然后在App上选择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点进去后,输入消费的金额,即可完成“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的过程,从而激活发卡银行的提额规则。提升额度成功后,还要支付每笔刷卡金额20%-50%的手续费。

办案民警揭秘,实际上持卡人下载的该App后台有设定程序,在持卡人刷卡的同时即窃取了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自动上传到服务器。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设在境外的窝点登录服务器,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出一张克隆卡来,然后在境外合作商户的POS机上刷卡,虚拟境外消费的场景,完成“境外交易”过程,给银行制造出假象。这等于将信用卡信息拱手让人,隐藏盗刷风险。

据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7月24日发布消息称,部分使用过“境外机”的银行卡,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发生了在泰国的盗刷取现情况。但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广东警方反馈线索,该行发现大量贷记卡在“VPAY”的境外机上使用。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消息称,鉴于该案作案手法新颖、潜在风险巨大,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指导协调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办,成立专案组强力推进侦查,最终摸清了以福建厦门罗某、福建漳州张某、深圳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该案涉及境内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境外马来西亚、香港等多个银行卡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40余名。

其中,硬件工厂在深圳,销售团队在东莞、山东临沂、福建漳州,通道运营在福建厦门,后台服务器在广东广州、山东青岛、河北张家口,制作伪卡刷卡消费地在马来西亚等地。

广东警方提醒,凡使用过所谓提额神器的“境外机”的持卡人,应当尽快更改支付密码并更换卡片,建议广大持卡人不要使用所谓“境外机”进行信用卡提额。

扩展资料:

2018年6月30日至7月13日,在公安部、省厅经侦局的统筹指挥下,深圳市公安局++++侦查局联合宝安、龙岗、盐田、光明四个分局经侦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组成八个行动组,开展“利剑13号”打击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VPAY”专案统一收网行动。

本案是目前国内最新型涉网跨境银行卡犯罪案件,公民个人信息大批量泄露,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且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为全链条打击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团伙,公安部经侦局领导高度重视,组成由部猎狐办王成副调研员为组长,省厅经侦局吴义来副局长参加的6人境外抓捕工作组,于6月25日火速赶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开展落地核查工作。

境外抓捕工作组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团伙使用的刷卡机器是从国内寄到吉隆坡的,通过追踪快递单号初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处。由于快递收件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马来西亚当地华人,起初工作组并不能确定快递收件地址是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只能在周围观察,寻找突破点。

快递收件地址为吉隆坡某商业区的一公寓,公寓区安保严密、出入需门禁、周边行人较少,很难伪装,加上语言不通,给工作组的落地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参赞的协调下,工作组借租房为由,联系房产中介前往收件地址所在的公寓楼层进行排查,初步确认该处为犯罪团伙作案及住宿地。

为了等待合适的抓捕时机,工作组便租下与犯罪团伙同一楼层的公寓,进行观察。经过2天2夜的轮流蹲守,终于在6月30日,深圳经侦一大队副大队长尚德虎发现疑似犯罪嫌疑人傅某的男子外出取钱,通过反复核对其相貌特征,确定他就是要找的傅某。犯罪团伙落脚的公寓

工作组第一时间联络吉隆坡警方,在马来西亚商业犯罪调查局的积极协调下,火速派出警力,捣毁银行卡++卡刷卡窝点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傅某等4名,缴获被窃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60多万条、作案POS机38个、侧录器9个、克隆白卡245张及刷卡小票等一大批。

从6月25日至6月30日,境外抓捕组仅用六天时间便成功捣毁境外作案窝点,并取得大量物证,为境内同步抓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深圳经侦派出3个工作组火速分赴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开展落地摸排工作,省内广州、东莞、惠州等市经侦部门也对活动在本地的目标人物及落脚点开展落地查证。

因该犯罪团伙在国内作案地点分散且跨地区距离较远,境内专案组连续奋战72小时,在福建、山东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分别在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青岛、临沂,福建厦门、漳州等地同时开展破案行动,一举摧毁该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网络。

参考资料来源:红网-信用卡提额神器:秘密窃取磁条信息 制作伪卡境外刷

凤凰网-深圳破获10亿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案:追踪快递单找“老巢”

信用卡恶意透支后在公安机关找到本人后,移交到检察院之前全部还清,还会被判刑吗?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信用卡逾期属于刑事案件吗

法律主观:

信用卡逾期还不上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非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恶意透支,以及金额大小。第一点,信用卡欠款不还,如果被判定为【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的,可以刑事立案。第二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第三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的犯罪行为。第四点,依照2018年11月份发布的最新的标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已经属于犯罪。注意: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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