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狭义说和广义说,它们的优点和缺点如下:
狭义说优点:清晰、明确,突出了国际经济法中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不可分割性。
狭义说缺点:过于强调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忽略了其在更广泛的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广义说优点:考虑到国际经济法的多元性和开放性,使其成为一个更加全面、包容的法律体系。
广义说缺点:可能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不便于明确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狭义说和广义说适用范围的差异
1、适用领域的差异:广义说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和纠纷的解决。而狭义说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国际经济关系,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特定领域。
2、法律规范的差异:广义说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和协定,还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等,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而狭义说的法律规范通常只包括国家间的条约和协定,相对较为固定和死板。
3、争议解决方式的差异:广义说可以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而狭义说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特定领域。
总之,狭义说和广义说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广义说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而狭义说的适用范围则更加特定和专门化。在具体的国际经济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相应的学说和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