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2018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 股权投资 。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法律客观: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 变更经营范围 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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