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哪起诉 未央法官告诉你

如题所述

提醒 维权中尽量“少走弯路”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既复杂又重要,科学合理地厘清管辖问题,不仅可以使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更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此提醒大家,起诉前一定要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依法确定管辖法院,再进行起诉,尽量在维权中“少走弯路”。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产生的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那么因购买房屋发生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今天这期“以案释法”我们通过未央区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2012年8月19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其开发的未央区某处房产。之后,双方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50万元,原告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出卖人向贷款银行履行了保证责任的,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被告任某某未按时还款,银行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扣划。现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任某某违约,而涉案房屋位于未央区为由,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任某某支付违约金并配合其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
  主审法官韩霞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履行地点,而原告诉讼请求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等,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任某某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市。综上,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未央区,故未央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韩霞法官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该案系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将几类特殊的债权纠纷纳入到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范围内。而该案中的房屋为商品房而非政策性房屋,故不在此列。因此,该案不能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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