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章 审 查

如题所述

农业部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中,对文件的审查过程有明确的制度。首先,第十五条详细阐述了政法司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的要点,包括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是否与已有文件协调一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妥善处理了各方意见。同时,审查过程还会结合监察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确保公正透明。


如果在审查和评估过程中出现分歧,第十六条规定,政法司和监察局有权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更多信息或对草案进行修改。如果发现文件存在问题,如违反法律权限、依据的法律正在修改或存在文件冲突且尚未解决,或者违反廉洁行政规定,第十七条则允许中止审查并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正。


最后,第十八条规定,经过审查和评估通过的文件草案,由起草司局拟写内部报告,并与政法司、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然后提交部常务会议进行审议,这是文件正式出台的必要步骤。


扩展资料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1月5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 第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附则6章28条,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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