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不是无效?

一个案子,法官未给举证通知书,未指明举证期限,我的理解是举证期限到正式开庭截止.我的问题:

1、正式开庭后,再提交证据是不是过了举证期?

2、此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

3、我是否可以不质证?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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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正式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是有效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2个回答  2015-10-10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个回答  2008-08-09
1、不过举证期,很多案件都是当庭提交证据的.
2、当然有效。
3、不可以,否则会被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证据会被直接认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8-09
1、开庭后可以举证;
2、证据有没有效力要根据证据本身来确定;
3、对于对方认可的证据,可以不质证。
提醒你以下,根据描述,本案的审理程序是违法的,你可以法院没有依法履行审理程序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前提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法官未给举证通知书,未指明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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