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倒置,应当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一些例外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目的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使用“举证责任倒置”?

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张雷律师解析: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不断发生,新型危险事故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的困难。这是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往往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难以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弱者和强者利益合理权衡的结果,它对审判实务中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张雷律师: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民事案件以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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