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梯楼加装电梯政策

如题所述

步梯楼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如下:
本《实施细则》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置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危旧房改造或房屋征收范围的住宅,其中C级危房经加固后被鉴定为B级及以上房屋、多个自然人业主在国有土地上共同建设的既有住宅仍可纳入补助范围。
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
申请条件: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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