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有权质疑与投诉?

如题所述

可以。

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被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

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

扩展资料:

招投标注意事项:

报价编制说明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繁简得当。

报价表格式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子目排序是否正确。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及其他报价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编制人、审核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与“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投标报价汇总表”与“综合报价表”的数字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

“综合报价表”的单价与“单项概预算表”的指标是否吻合,是否有算术错误。“综合报价表”费用是否齐全,特别是来回改动时要特别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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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案情回顾某供应商购买了某科研院信息化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没有投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该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电话质疑。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该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既未有具体内容,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且该公司在招标公告期间没有提出质疑,其后也没有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益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了该公司的质疑。质疑被拒后,该供应商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将投诉书传真给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最后评标委员会复评认为,本项目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而该包的所有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论发布了废标公告。就在废标公告发布前一天,该供应商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告知质疑问题已处理,第二包已经废标。该供应商就该质疑答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受理后认为本项目第一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第二包的中标结果无效,决定第二包重新采购。案件评析本案中投诉人质疑投诉颇费周折:质疑遭拒;投诉又被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处理所涉事项过程中,投诉人另行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才予以答复。投诉人的投诉才最终得以受理。投诉人投诉历经几番波折的根源在于,投诉人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那么,投诉人没有参加投标,是否有质疑与投诉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依据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而投诉人的所有投诉理由中,其中两条投诉理由足以证明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即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中标公司存在围标行为。(一)关于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诉本项目第二包产品属于商用密码产品。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商用密码销售许可为国家强制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也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参加本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鉴于本项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如若投诉属实,即中标人没有所投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如此一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并重新采购(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另,评标委员会复评查明,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提供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应予废标。(二)关于中标人围标的投诉如果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围标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这种情形下,由于第二包投标人共三家,就有两家供应商串标,造成实质上只有两家供应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原则。此种情形也应废标后重新采购。中标产品无销售许可证与中标人涉嫌围标两个投诉理由,任何一个投诉理由成立的后果都是废标并重新采购。而在重新采购中,投诉人仍有权参与。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没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与中标结果没有利益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在该供应商提供招标代理拒绝接受质疑的证据并向监管部门投诉时,监管部门应予受理,而不是将投诉转交招标代理机构处理。作者:陈晓云 北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4-02

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未参加该项目,没有质疑资格。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向财政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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