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基层没有专门的治安机构,县衙集行政、检查、司法审判等职能为一体,可以理解为是县政府、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统一体。明清前县衙中有县尉一职,就是主要管理治安的,可以理解为专抓治安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或政法委书记,县衙下属还有捕快,仵作等相关人员,大致相当于警察和法医,其中捕快属于三班衙役之一。明清时县尉被废除,县衙下面设立巡检司,期凡镇市、关隘要害处俱设巡检司,归县令管辖,一般秩正九品,有的地方还有文武巡检之分,有县派出机构之职能,亦有副巡检(从九品)之说。在省一级,按照明清官制,则是有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刑狱之事。而再往上,就是大理寺、刑部等中央一级的司法机构了。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二是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极不严格的,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三是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古代警察的几种身份大体如下:
1.捕快,原来分为捕役和快手,渐渐的人们把捕役和快手合称,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称呼起源无法考证,但是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前期就拥有了类似职能的人,这是最初捕快的雏形,他们负责缉捕罪犯、传唤被告和证人、调查罪证。“捕役,捕拿盗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动手擒贼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质相近,故合称为捕快。
2.捕头,负责捕捉犯人的一种武官,巡捕的头目。在封建社会的县里都设有衙门,相当于警察局。捕头就相当于警官,是衙差的最高统帅,必须武艺高强。每当县里有突发事件,如盗窃案或者强盗闯来抢劫,捕头都会奉命带衙差出马,镇压犯人集团。
3.提辖,,鲁智深曾任此职,为宋时一州或一路所置武职中提辖兵甲者的简称。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编制在30人上下,应相当于现在的排长或武警中队长。南宋时有“四提辖”的官制,四者分别掌管榷货务都茶场(管理专卖)、杂买务杂卖场(管理官近宫府采买)、文思院(管制造宫近器物)、左藏库(储藏金银钱)。
4.差拨:差拨相当于现在的狱警。
5.管营:牢城内看管囚犯的官,相当于现在的监狱长。
6.节级,神行太保戴宗曾任此职,职位略低于提辖,故相当于副排职。 可是节级不是军职,归属监狱管理局,是个狱警头子
7.都头,都头其实是唐中期的诸军统帅之称,属于比较低级军官。大约相当于现在的刑侦科长,正科级。
8.县尉,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主管一县捕盗、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务的官员,品级一般略小于县丞,也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第三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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