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筹措、拨付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物品;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承担省减灾十年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办法、标准,并监督实施。
4.负责优抚、双拥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审查、报批革命烈士;负责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5.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干休所(站)的工作。
6.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制订接收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工作。
7.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休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管理社会福利工作,制订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工作,监督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
9.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10.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地)的边界线勘界和协商处理与接壤市(地)的边界争议工作;组织县(市)、区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承办县(市)、区边界纠纷的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11.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法规,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或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定工作。
12.主管社团管理工作,制订社团管理办法,依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跨县(市)、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13.主管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承办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承办市内收养登记工作;制订殡葬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实施以自愿为前提的无偿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4.代管开封市老龄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
1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16.负责民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