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如题所述

(二十二)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
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要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十三)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经过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在各地逐级上报的基础上,编制了以县为单位的全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2011—2013年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建设目标任务。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强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经费,加强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使学前教育入园率进一步提高,“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修订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制定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四川省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材料推荐使用办法。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和藏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制定四川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会同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四川省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教育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居住小区的相关规划建设规范,将学前教育用地纳入当地城镇控制性规划或村庄规划,保证学前教育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于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要严格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综治部门要将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综治工作范畴,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综治工作检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登记、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妇联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行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残联要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五)加强督促检查。
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保障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建立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对所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在3年内应对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组织对部分地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教育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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