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人员配备标准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

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

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

3、管理人员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

1、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

2、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 3个(三班倒)。

3、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

4、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

5、保安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

(1)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_4人;

(2)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

6、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减少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

7、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

三、机电维修人员劳动定额

1、每个高压配电室值班电工3人。

2、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3、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

4、电梯工每10电梯配置1人。

5、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

6、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

7、工程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

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

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 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

8、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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