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罪和销售罪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4.社会危害性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更加恶劣。



5.处罚不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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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要点:
  一、《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刑法》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刑法》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此外,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就较大、较明显。
  二、认定问题。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三种情况:
  (1)只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销售额5万元以上。
  (3)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三、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第2个回答  2021-11-2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都是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第一节里的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注意),该罪的构成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达到特定数额,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况应当除外。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
三、两罪刑罚不同。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之罪和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前者是一般性条款,相对后者而言属于普通罪名;而后者是根据犯罪对象定性的特殊条款。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法条明确规定,本节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
第3个回答  2021-11-25
生产销售罪就是自己既生产,也自己销售。销售罪就是从别的地方拿货(不合法的货)来卖。
第4个回答  2021-11-25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4.社会危害性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影响更加恶劣。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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