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不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财产的领导干部,在2016年1月1日前,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2016年1月1日起,按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规定条款: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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