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责任承担

分公司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的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则剩余由总公司补充承担责任。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具体如下:
1、对应概念的区别: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占大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受母公司决策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
2、法人资格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风险承担的区别: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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