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第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第七条 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第九条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件质量,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的监督,按隶属关系由其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负责。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一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监督站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监督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的建设司考核合格并领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监督站的监督人员数量按监督工作量配备。房屋建筑工程按施工面积每3~5万平方米配备一人;工业、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督人员的配备由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特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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