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工程是否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政府鼓励投资者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 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监理法规;
  (二)制定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全国性、多专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审批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的开工报告;
  (三)检查、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监理工作。
市(地、州、盟)、县(旗)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监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各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参与审查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开工条件和开工报告;
  (三)组织或参与检查、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本部门管理的本专业全国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十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和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四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 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计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7、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8、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1、审查工程结算。
  (五)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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